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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ST华塑(000509)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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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签订的协议,本所指派李登文、孙军桥律师出席了贵司于2008年5月25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现就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根据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贵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8日分别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17日分别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变更会议地点的通知。 2008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本次大会如期在济南舜耕路46 号齐鲁文化会馆七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建生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08年5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参加本次大会。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2899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6%。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参加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大会。 三、贵司董事长邢乐成先生因故不能主持本次大会,委托副董事长李建生先生主持,符合先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本次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二00七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采用填列表决票的形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董事会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每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大会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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