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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高速A(000429)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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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粤高速”)的委托,指派王学琛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粤高速200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粤高速董事会已于2008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登了《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下称“《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20日上午9:30在广东外商活动中心四楼中国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粤高速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粤高速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均为2008年5月13日下午3点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粤高速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539,869,468股,占粤高速股份总额的42.9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粤高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粤高速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粤高速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否章程规定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议案)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粤高速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粤高速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学琛 广东 广州 2008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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