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湖北宜化(000422)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08-5-9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1日召开五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008年5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依上述会议通知如期举行。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535,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3%。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经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 ; 2.审议《关于变更部分监事的议案》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票经监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与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徐建军 经办律师: 贾 琛 二零零八年 月 日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