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南京中北(00042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8-3-27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对印证及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韦公司”)诉本公司“侵权”
一案下达的(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7年9月7日,天韦公司以本公司‘侵权纠纷’为由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对本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南京市汉中门支行基本帐户及南京银行水西门支行一般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68.54万元。本公司已于2007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2007年10月11日,原告方印证及天韦公司以“侵权及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省高院“1、判令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人民币2.135263 亿元;2、判令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司已于2007年10 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2007年11月20日,省高院开庭进行原被告证据交换。由于原告方不能提供支持其诉请的证据,原告方当庭口头申请延期举证,法庭允许原告方7天补充举证。
到期后原告方仍未能提供出证据,至2007年12月13日,原告方又一次向省高院提出延期1个月举证申请,省高院准予20天延期举证。2008年1月16日,省高院第二次开庭进行原被告证据交换,由于原告方再次未能提交支持其诉请的证据,故再次当庭申请延期举证,并申请省高院调查取证。2008年2月29日,省高院向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了调查取证,但并未查获原告所议证据。
2008年3月4日,省高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同日,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下达(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公司已于2008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2008年3月17日,距审限仅剩24天,原告方印证及天韦公司向省高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8年3月20日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下达(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印证、原告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432元,减半收取为554716元,由原告印证、原告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印证、原告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印证、原告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09432元,本院退回554716元”。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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