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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000421)遭遇侵权诉讼 200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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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000421)于9月13日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万众公司及南京中北侵权纠纷为由,要求对万众公司及南京中北所有的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保全。而南京中北则表示,对于诉讼原由尚无法获悉。下一步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万众公司及南京中北所有的总额为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该财产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并且,申请人天韦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 据了解,截至今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南京中北名下的工商银行南京市汉中门支行基本账户及南京银行水西门支行一般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68.54 万元。万众公司是本次诉讼的第一被申请人,原系南京中北第三大股东,在2006年底完成股权转让后,现与南京中北无任何关联关系。根据历年审计报告,南京中北与天韦公司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记录。 有资料显示,南京中北曾于2007年6月26日接到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依据裁定,嘉万投资(北中国)有限公司将名下对赛德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20.01%股权过户至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作为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北占用资金的成本补偿。而且过户至南京中北名下的20.01%的赛德中国股权所对应的唐山电厂的股权为12%,其价值合计4970.81万元人民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天韦公司要求对万众公司及南京中北所有的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而这5000万元与4970.81万元如此相近。 据了解,因2005年南京中北发生的资金被违规侵占事件给该公司带来了巨大影响和损失(其占用的资金已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南京中北与南京万众企业及嘉万北就资金占用成本达成相关补偿协议。三方于2007年5月10日签定了《还款协议书》,并进行了相关公证,协议约定南京万众企业就资金占用给予南京中北成本补偿,金额为4970.8123万元,付款截止期限为2007年5月25日。嘉万北承诺如南京万众企业到期不能还款,愿意以其所持赛德中国20.01%股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南京万众企业未能按期履行补偿约定,故南京中北向建邺法院申请执行而最终得到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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