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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000014)董事会仲裁公告 2008-7-19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7月15日,我司收到深圳仲裁委作出的[2008]深仲裁字第53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系针对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案申请人”)与我司之间就鹤塘小区第四栋补偿纠纷(案号为2008深仲受第0557号,我司已于2008年5月22日公告)所作出的。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鹤塘小区第四栋(下称“涉案房产”)为本案申请人早年兴建的历史用房。因涉案房产与我司名下世纪假日广场项目毗邻,影响世纪假日广场项目的施工及销售,我司要求本案申请人拆除该房产。本案申请人要求我司以房产实物补偿的方式,对涉案房产进行赔偿。我司仅同意参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该房产兴建成本为基础做现金赔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5月9日本案申请人与我司签订仲裁协议,同意就该纠纷循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仲裁庭结合涉案房产受我司施工影响的实际情况,认定本案原拆迁补偿纠纷的案由不成立,遂依职权通知了本案双方。2008年6月17日,本案申请人要求变更本案案由为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纠纷,除此外其他仲裁申请不变,本案仲裁庭依法予以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我司就涉案房产权属问题、赔偿标准及损害程度等方面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仲裁庭认为至今生效的《关于接收广东省沙河华侨农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64号)已经明确认定了申请人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以同结构、同等面积的实物房产进行赔偿。赔偿过程中采取赔偿的房产位置为就近同等地段、使用功能相同、楼盘开盘不超过5年的新楼的赔偿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所赔偿的房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申请人提出的按照1:1.1的比例进行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本案裁决情况
本案《裁决书》最终裁决如下:
1、本案被申请人(即我司)根据仲裁意见确定的赔偿原则,向申请人赔偿建筑面积为1,093.64平方米的房产;
2、本案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3万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2,247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6,674.1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85,572.9元。
本案裁决书作出后,被申请人应于60日内履行义务。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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