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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港(000582)关于仲裁案件裁决情况的公告 200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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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裁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向北海仲裁委提交了与申请人天津华深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纠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北海仲裁委于当日受理了我公司的仲裁申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仲裁各方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深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集团有限公司。 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依据和请求等情况: 2006年9月我公司与天津华深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我公司提供4000万元资金与天津华深公司合作医疗器械的采购和销售;天津华深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投资收益,在协议期满后支付本金和剩余部分的投资收益;天津华深公司如逾期未能归还须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我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向天津华深公司支付了4000万元。上述协议已于2007年9月30日期满,但天津华深公司仅在2006年12月向我公司支付了投资收益80万元,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合作资金本金和剩余部分的投资收益共计4240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催促,该款至今仍未支付。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前期实际控制人天津德利得公司经营公司期间,利用我公司与天津华深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实际上属于以合作经销名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鉴于天津华深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合作资金和约定收益属于违约行为,且根据相关材料,天津德利得公司在天津华深公司未按期付款的情况下,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请求北海仲裁委裁决天津华深公司归还我公司的合作资金和约定收益,以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裁决天津德利得公司对天津华深公司应付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裁决情况 2008年7月10日,我公司收到北海仲裁委的《裁决书》([2007]北仲裁字第21号)。北海仲裁委已于2008年7月9日对上述仲裁事项做出了裁决,裁决内容为:1、由天津华深公司归还我公司投资本金4000万元,并赔偿我公司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06年9月30日起计至裁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天津华深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的80万元从利息中抵扣);2、由天津德利得公司对裁决第 1 项中天津华深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天津华深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12.96 万元,因我公司已预缴了全部仲裁费用,该费用由天津华深公司迳付给我公司。 我公司对北海仲裁委以上裁决结果无异议,未知天津华深公司和天津德利得公司对裁决结果的意见。 四、除上述仲裁事项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裁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裁决书计算,天津华深公司和天津德利得公司尚须归还我公司的投资本金4000万元、利息432.48万元(按照中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赔偿利息损失为512.48万元,扣除了公司已收回的80万元,应为432.48万元)和天津华深公司须支付我公司的仲裁费用12.96万元,合计为4445.44万元。目前,由于天津德利得公司已经被法院裁决破产(详见公司2008年7月5日公告),这将可能导致我公司面临损失,具体损失需要根据天津华深公司的资产偿债能力,天津德利得集团当前的可分配财产及所有债权人申请的权益而定,资金损失尚难以确定;如以上资金均能收回,我公司将增加收益512.48万元(2006年公司收回的80万元已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冲减投资成本,未计入当年收益,目前公司帐上对天津华深公司的投资余额为3920万元,如公司收回 4000 万元本金将产生 80 万元投资收益,加上上述利息432.48万元,合计为512.48万元)。 公司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该仲裁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全体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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