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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贤成(600381)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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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就交通银行兰州分行诉我公司借款 纠纷一案,冻结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国新公司")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70,754,720股(详见公司2008-35号公告)。由于上述借款纠纷已获得圆满解决,2008年7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立(2008)兰法执字第70-3 号《民事裁定书》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08)兰法执字第70-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国新公司持有的我公司上述股权的冻结手续,相关手续已于200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二、2008年7月9日,自然人张寿清先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我公司15,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的手续,上述股权解除质押的手续已于200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三、2008年7月9日,自然人吕永和先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我公司2,5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的手续,上述股权解除质押的手续已于200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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