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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00033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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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6月9日经二届五次董事会批准实施,2008年6月30日经200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披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和标准应分别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事项和标准执行。境内、境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则关于信息披露事项和标准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应当从严执行。 第八条 公司所编制的向境内和境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得相互矛盾,原则上应当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要求,进行同时披露。 第二章 披露事项 第九条 本章的披露事项仅指涉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及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本章未包括事项,按本办法的其他章节相关规定披露。 第一节 收购、出售资产 第十条 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不包含在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批准后,由证券管理部门按《上市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该事项的书面文件: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报送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时,应当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收购、出售资产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2、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如有); 3、被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4、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 5、中介机构关于被收购、出售资产的专业报告; 6、公司董事会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收购、出售资产还应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书面文件: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类型、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2、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名称、历史沿革、资产运营情况、资产质押、抵押以及在该资产上设立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财产的重大争议的情况; 3、预计从该项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及该交易对未来经营的影响; 4、该交易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5、出售资产的,应当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6、收购资产的,应当说明收购资产的意义及对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影响。 并说明该项交易的资金来源; 7、需要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和进展情况; 8、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应当披露有关情况; 9、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应当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第十五条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资产收购或出售的部门或人员和控股子公司必须在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上报交易实施情况(包括所有必需的产权变更或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息反馈等参照《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节 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在通过其董事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担保事项的书面文件。 1、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控股子公司的关系。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发生担保事项后,应跟踪担保事项的发展,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因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财务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财务部需在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后及时将合同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以下担保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 2、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分别占所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法律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该事项的书面文件,包括: 1、情况汇报; 2、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3、判决或裁决书; 其中,情况汇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案件对所在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法律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法律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也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上述书面文件。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第十二条所述标准的,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证券管理部门。 1、重要合同(贷款、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赠与或受赠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2、 重大对外投资; 3、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4、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以及债权或债务重组;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5、对生产经营或企业形象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16、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文件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投资合同(或合资合同); 3、合资合作公司章程; 4、合资合作对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发生后,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对外投资的发展情况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证券管理部门。如成立新公司的,应提交新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证券管理部门: 1、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形成了决议; 2、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4、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6、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7、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8、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公司股东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 10、获悉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控股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能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11、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税收政策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签发会议纪要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公司法律部门需在接到相关判决书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主要债务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损失的,财务部应在获知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政府部门如经贸委、税务、统计局、行业协会等报送的简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如涉及到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须斟酌行事,确须报送的,须在醒目位置打印"保密"二字,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到证券管理部门,由证券管理部门征求董事长意见,或向地方监管局报告后,方可报出。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或在公司半年度结束后两周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的,财务部应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反馈有关信息。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 20%以上变化幅度的,财务部也需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对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证券交易所与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委任一名公司秘书为授权代表,作为香港联交所与公司的主要沟通渠道。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和开展信息披露基础工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办理对外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门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时须做到: 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公司相关单位通报境内外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对改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建议;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向资本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按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1、准确、真实、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2、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3、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4、根据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协助,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支持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门。 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控股子公司信息反馈工作的联系人为各子公司董秘,责任人为各子公司总经理。 第二节 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规范,公司各单位有责任定期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料及行业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证券管理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关单位提出需提供信息的要求、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证券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整理形成符合境内外监管规定的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下列资料:整理境内外资本市场日常信息、行业信息和分析报告;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需要及时向资本市场做出解释的事项,包括市场传播的不实信息、市场对公司的疑问事项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证券管理部门以公司各单位、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建立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数据库,起草须予披露的信息,建立披露信息档案。 第三节 信息的审定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事项,须于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提交证券交易所,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的时间在境内外刊登公告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形成的会议材料,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证券管理部门依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形成的须予披露的信息,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向市场披露。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监事会秘书处负责形成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文件,并安排及时刊登披露,或由证券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其他临时公告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证券管理部门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公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查把关,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由公司相关领导签发。 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 其他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长审定并签发。证券管理部门须于发布临时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汇报临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安排,保障公司董事的知情权。 第五十三条 因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关于公司股价敏感性信息的传言或报道等因素,监管机构向公司查询时,公司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时间,以董事会名义及时作出回复。 第五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员、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投资者时,披露的信息必须遵循公司确定的统一口径。与日常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须以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与相关单位共同形成具体披露意见,分别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定,再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各单位须在证券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参与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 1、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回复上市地监管机构查询; 4、接待投资者访问; 5、采用通讯方式回答证券分析员、投资者询问; 6、每年组织一次证券分析员、投资者会议; 7、每年组织一次市场调查,了解资本市场、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看法; 8、参加境内外各类分析员会议、资本市场研讨会; 9、制作宣传材料,通过适当的媒体向外宣传; 10、在公司网站建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网络披露信息; 11、定期报告以外的路演推介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节 信息反馈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证券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决定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及向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 第五十九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及相关公司的信息,及时将反馈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管理层和分管领导,为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第六十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报纸)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市场对公司的各类分析报告,将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信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视需要聘请香港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收集香港市场资本信息、分析员报告;协助公司调查市场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反应、投资者看法。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确保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证券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意见。 第六十二条 财务部门须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关联交易"等交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证券管理部门,由证券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五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境内外监管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表现、重要事项和规范运行披露,财务数据是定期报告的编制基础。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主持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计划财务部负责与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六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工作: 1、整理形成境内外监管机构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以往年度的主要差异,并提供给计划财务部及其他相关单位; 2、收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于公司的重点关注问题、市场预期,提供给计划财务部,作为计划财务部编制财务报告、合理披露财务信息的参考; 3、以经公司会计师审阅或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编制定期报告除财务报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4、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定期报告主要事项的披露计划和处理意见,确保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须审阅定期报告,公司须在定期业绩公告中披露审核委员会是否已审阅定期报告。审核委员会在审阅定期报告时,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资格会计师联络。 审计部负责配合审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时或之前履行审阅定期报告的职责,并形成审核委员会审阅定期报告的相关记录。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于董事会批准后的二个工作日在境内外同时公布。证券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境内外监管规定和董事会决议内容,形成披露资料,经合规性审查后,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性工作。 第三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司保密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如发现保密资料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泄露,公司须即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参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传播信息,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消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泄漏相关消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公告前,公司任何部门、个人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向媒体(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办的报刊)透露其所在公司的财务数据或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具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适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开展信息披露办法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九条 证券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 5、公司各单位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控股子公司; 8、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支持责任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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