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论      
吴江丝绸股份(000301)改制明显违规 2005-9-27
     编者按:本报9月16日《丝绸股份近4亿购地款去向何方》对丝绸股份大股东吴江丝绸集团改制提出的质疑,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强烈关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改制,应该遵守哪些法规并履行怎样的程序?法定手续至今仍无法完成,吴江丝绸集团却通过变更工商登记造成“将生米煮成熟饭”的改制既成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其意图与上市公司发生巨额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是否妥当?从法律上说,这样的改制应该何去何从?资深律师涂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涂勇
  
  吴江丝绸集团持有上市公司丝绸股份(000301)国有法人股29216.6万股,占丝绸股份总股本的62.44%。2003年12月,吴江丝绸集团通知丝绸股份,称该集团产权制度改革的申请报告已获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根据批复,丝绸集团将自己经评估及国资部门审查调整后的净资产,分由七个名称中均带有“衡”字的公司收购,并改制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
  然而,改制之后不久,丝绸集团“恰好”赶上了丝绸股份当年的利润分配,并获得了约2000万元的投资收益。而日前,丝绸股份又突然拟以38974.03万元的巨额现金,收购吴江丝绸集团位于吴江市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1-6商区的六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围绕丝绸集团的改制、分红、卖地等事宜,市场不乏置疑之声。综合对比国企产权改制的规章制度,吴江丝绸集团改制违规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的。
  国企改制有章可循
  国有企业的改制或产权转让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企业要首先制定改制的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及公告;再由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必备文件,界定企业产权;还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关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方案;并经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一般是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在完成产权交易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才能到有关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的变更手续。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如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触发要约收购的还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并被核准。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国企改制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该暂行办法出台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因此,吴江丝绸集团在改制方案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就开始履行改制方案,进行股权变更,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工商部门为何能在法定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股权变更,也令人疑惑。
  卖地违规涉嫌套现
  另外,吴江丝绸集团在进行股权变更后的分红、卖地的行为也存在问题。
  首先,在改制方案未获批准之前,“七衡”的股东身份存在争议,因为,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如果认定其股权变更无效,“七衡”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其就无权享有股东收益权即不能分红。
  其次,依据有关改制的实施规定,企业在改制后近几年的大宗资产处置,同样要向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申请批准,一般处置资产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安置费或社会保障费,故吴江丝绸集团的股东“七衡”在取得公司控制权后立即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有变卖资产套现之嫌。
  改制无效理应退回
  国家有关部门为了防止国有企业改制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以及《暂行办法》中还分别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进行改制或产权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改制,还要按照相关证券法规规范操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广大中小股东也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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