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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000159)关于签订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合同的公告 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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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合同 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化公司”即甲方) 为充分利用现有炼焦余热资源,2008年5月4日,煤焦化公司与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菱动力公司”即乙方)签订了《新疆拜城县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合同》,共同合作建设“新疆拜城县国际煤焦化余热发电项目”。 二、合同主要条款 1、项目建设费用由乙方单独投入,建成后六年内由乙方独自对项目生产进行经营管理,即2009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为乙方运营期; 2、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项目建设的土地,有偿提供焦化厂余热烟气资源、锅炉用水供给;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基本建设竣工后的相关手续; 3、乙方负责投资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行涉及的包括人、财、物一切业务事项; 4、就本项目,乙方应当选用达到本合同签订时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全新设备建设电厂,并保证相关设备使用30年以上。 5、乙方在运营期内,上网发电价以0.25元/度计算,如上网价格高于0.30元/度,则高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如上网价格低于0.20元/度,则甲方按照0.04元/度向乙方收取烟气资源费用;乙方应当保证项目公司免费向甲方提供冬季用蒸汽; 6、乙方运营期结束后即2015年1月31日,将该项目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甲方(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并完成所有手续签署、交接工作,乙方不再对项目公司享有任何权利。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投产期延迟超过30天后,乙方按每天1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经营管理的运营期不顺延。 三、余热发电项目情况 “新疆拜城县国际煤焦化余热发电项目”所在地位于新疆拜城县煤焦化公司焦化厂内,该项目将利用煤焦化公司现有炼焦余热进行发电,合作方格菱动力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建立项目公司,本项目规模为5*35吨/小时+2*1.5 万千瓦。 四、合同对方情况 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是由英国TEi 格林海外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7年1月17日,注册号:企独苏泰总副字第001759号,注册资本金3000万美元,注册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法定代表人FRANKELLIS ,主要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电站锅炉及部件、工业锅炉脱硫设备、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截止2007年,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18亿元,总负债5400万元,2007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1.17亿元,税后净利润2980万元。 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利用焦化厂炼焦余热建设发电项目,有利于延长焦炉烟塔使用寿命,节能增效,同时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 2、本项目的投资费用完全由合作方承担,不会对公司带来资金压力,因公司有偿提供烟气资源,项目建成后,即可为公司带来一定的其他业务收入, 2015年乙方运行期满后,该项目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合同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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