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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案一审判决 川化股份(000155)原总经理被判三年 2005-9-12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9日对涉及2004年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青白江环保局的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04年2月至4月期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下游成都、资阳等五个城市的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民生活,经济损失达3亿元。
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宋世英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违反相关的工作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达1569余万元,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除上述两人外,锦江区人民法院还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贵鑫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何立光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记者 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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