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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海直(000099)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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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8年4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2008年5月16日上午9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21号深圳直升机场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63,895,22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1.3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关于续聘2008年度审计机构及报酬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议案》、《公司关于调整2名董事人选的议案》、《公司关于申请2008年度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麻云燕 黄劲业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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