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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000089)关于深圳机场候机楼户内广告经营合同公告 2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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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机场候机楼户内广告经营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持有95%股份的深圳市机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北京天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8年6月27日在深圳机场就深圳机场候机楼户内198项广告媒体的经营权签订《广告经营合同》。乙方与本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联。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纳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履约保证金及提交第一年担保函,并经甲方控股公司即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但各项媒体的具体经营起始日根据现有合同到期日确定。 (三)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广告费能否按合同要求支付取决于乙方的经营能力。在合同签订前本公司对乙方的资质、经营能力、诚信度进行了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较完善的保证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对履约风险进行了控制。 深圳机场总体规划的调整,政府管理部门对深圳机场户内广告的政策及管理措施的改变,将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合同当事人(乙方):北京天骏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天骏") (二)基本情况 北京天骏于2005年2月24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工业开发区3区26号,法定代表人为马丽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为: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广告信息咨询等。 (三)履约能力 北京天骏为天骏集团的成员企业。天骏集团现有广州白云机场和首都机场2号、3号航站楼的媒体资源,再加上本合同的深圳机场媒体,可以构架目前国内最大的门户机场媒体网络。根据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书,2006年北京天骏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00,451,831元,营业利润为人民币31,354,907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标的 深圳机场候机楼户内198项广告媒体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权。 (二)交易金额、结算方式及履约期限 乙方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支付的广告费总额为人民币495,124,864元整。履约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广告费按年度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08年年度广告费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从2009年起,乙方应于每年一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全部广告费。甲方收到当年度全部广告费后向乙方开具广告费发票。 (三)履约保证金、日常管理保证金及担保函 1、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当年支付的广告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并须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差额。 2、日常管理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日常管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3、担保函: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乙方关联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函,担保函的保证金额按照当年支付的广告费一定比例计算确定;乙方须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单保函。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一般性违约行为的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广告媒体的规格、形式、数量及周围环境,否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年度该媒体广告费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日常管理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广告费、电费及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每日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的责任 (1)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广告费、电费及履约保证金,或未按期补足履约保证金或日常管理保证金,或未按期提供担保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广告媒体承包经营权,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前述日3‰的违约金外,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和日常管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2)乙方因上述严重违约行为而造成乙方客户与甲方产生任何索赔或纠纷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测算,若无重大经营环境调整,按本合同履行后,本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及2011年的户内广告收入将分别较上年增长30%、50%、90%及60%。 (二)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合作方(乙方)和合同文本是通过竞争性谈判程序确定。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合同签订后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六、备查文件 《广告经营合同》及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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