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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000089)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2008-5-3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8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的(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院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起诉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1月向广东省高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27,125,929.36元,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2005年3月1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述案件涉嫌的贷款诈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006年4月25日和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上述刑事案件;2007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本案诉讼。2006年6月27日,本案恢复开庭审理。2008年5月30日,广东省高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本案所涉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无效。
(二)深圳机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0万元本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
(三)驳回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640元,鉴定费480000元,共计1625640元,深圳机场公司承担1137948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487692元。
三、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公告情况
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9月18日《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号:2007-25)》和2007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四、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的说明
(一)公司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知,依据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专业意见,对上述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二)本公司收到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后,经征询代理律师意见,本公司认为: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视第二审判决结果而定,第二审判决将独立于一审判决结果作出,第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二)截止公告日,依据上诉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本着审慎原则,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在2008年会计年度全部体现。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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