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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000070)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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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9月14日(周五)上午9:30时。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特发信息大厦本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行使表决权。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9月11日(周二)。凡2007年9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补选郭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附件一、郭建先生简历及附件二、《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董事意见) 2、审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具体文本见附件三) 3、审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详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上述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披露于2007年8月18日的《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7年9月13日上午8:30?1:30,下午14:00?7:002007年9月14日上午9:00?: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特发信息大厦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大军伍历文 联系电话:0755-26506648,26506649邮政编码:518057传真:0755-26506800 2、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或个人)出席深圳市特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号: 持股数: 委托权限: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8日 附件一 郭建先生简历 郭建,男,42岁,汉族,黑龙江省虎林人,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职深圳市特发集团企业管理部部长。1982年9月至1989年3月先后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工程专业和通信与电子系统专业,获硕士学位。1989年3月至1994年3月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作,历任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期间曾攻读在职博士。1994年3月至1997年8月在深圳长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软件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997年至今,在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业务副经理、企业一部副经理、企业管理部副部长、企业管理部部长。 附件二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占股49.14%)提名增补郭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名郭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3、同意将郭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李黑虎、陈东琪、郭晋龙、郝珠江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三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相关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用存储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按照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存放于公司的专用账户。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三)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七条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按项目完工进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投资者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八条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九条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 第十条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两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风险及对策等情况说明;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项目涉及收购资金或企业所有权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变更后的募集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资金支出使用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新股配售或申购、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对其作出处理决定。 上述挪用或转移行为涉及犯罪的,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当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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