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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00006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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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以及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含季报、中报、年报)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作出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内工作,各项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三)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转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能前,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协助。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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