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论      
“农产品(000061)”对价模式适合哪些股票 2005-7-29
     农产品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得到了市场的积极肯定,激起了投资者继续寻宝的热情,那么,哪些上市公司可能成为第二个“农产品”呢?以下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1、非流通股占总股本比重较低的上市公司
非流通股比重较低的上市公司在解决股权分置的时候,如果采取给流通股股东送股的方式支付对价,同样的对价,它们送出的股份占自己持有股份的比重较大,容易超过它们的承受能力,方案实施阻力较大。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高比例送股的可能性小,客观上提高了上市公司采用“农产品”对价模式解决股权分置的可能性。像万科A、中集集团等上市公司可能这样。
2、具有比较稳定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实行“农产品”对价模式,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价在一定时期内能够达到预定的价位,否则非流通股股东就要承受高价买进的风险。具有比较稳定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价上涨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农产品”对价模式的风险相对较小。
根据7月20日市盈率在10倍以内,2004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5%、净利润和主营收入增长均在30%以上,2005年中期业绩没有预减、预亏等条件,我们挑出32家上市公司,认为它们具有稳定的投资价值,采用“农产品”对价模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3、市净率较低的上市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衡量上市公司价值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每股净资产,上市公司的市净率越低,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价格和每股净资产的差距越小,甚至会低于每股净资产。这样,按照市场价格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购买价格,比较接近他们的心理价位,非流通股股东比较容易接受。
4、具有充足货币资金的上市公司
具有充足货币资金的上市公司,有可能对流通股进行回购,这就增强了上市公司维持股价的能力,上市公司就有信心采用“农产品”对价模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我们将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扣除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后的金额除以净资产所得到的数值作为上市公司的净资产现金含量,净资产现金含量超过60%的上市公司共有35家,这些公司采用“农产品”对价模式解决股权分置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5、非流通股股东具有雄厚经济基础的上市公司
采用“农产品”对价模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非流通股股东虽然可以不必送股,但要承受二级市场价格不上涨带来的风险,只有那些实力雄厚的非流通股股东才有能力承担这种风险,这些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一些富裕地区的国资委、大型或超大型国有企业等。(民生证券研究所 李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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