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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商(000056)二○○七年度股大的东会法律意见书 200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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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市国际关于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大的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8楼 电话:86-755-33206999 传真:86-755-33206888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了于2008年6月27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6月5日召开200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并于2008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出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召开时间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分别于2008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2、2008年6月27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23层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其中内资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31,892,362股,占内资股总数119,212,992股的26.75%;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7人,代表股份41,636,858股,占境内上市外资股总数101,688,192股的40.95%。内资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共计73,529,220股,占公司总股本220,901,184股的33.2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董事3人,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2人。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并获得通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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