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讯      
*ST康达(000048)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2007-5-22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以下简称“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国债交易侵权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1年3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返还0100420国债79,839,972.60元并偿付法定孳息,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期间,上海中院以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为由一度中止审理;2005年10月13日,上海中院通知本公司已经立案受理,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2006年10月9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以后各期定期报告)。
2007年5月18日,本公司收到了上海高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原因:本公司于2000年8月3日、9月5日分两笔将人民币8,000万元汇入申银万国的清算中心,委托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买入0100420国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79,831,892.60元。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买入国债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后本公司多次要求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给付国债,均遭无理拒绝。经查,本公司国债帐户余额已变为零。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返还0100420国债79,839,972.6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第二被告申银万国对第一被告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裁定情况
2001年3月,本公司就与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国债交易侵权纠纷一案,向上海中院提起法律诉讼。2001年4月5日,上海中院发出[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85号通知,称: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函告该院,已对本案所涉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因此,上海中院决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查处。鉴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未就上述案件提供与刑事侦查相关联的证据,本公司于2001年7月4日再次向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就上述事项再次起诉两被告,请求返还国债或赔偿国债本金及孳息。起诉获上海中院受理,并于2001年8月21日向本公司送达(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告以相同事实、理由对两被告重新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本公司认为,本案案情简单清楚,只涉及本公司与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以及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申银万国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其审理不应因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查处而受影响。因此,本公司于2001年8月30日以上海中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海中院一审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向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上海中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发回原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海高院于2001年10月13日作出维持上海中院290号裁定。本公司又于2001年10月将此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法律诉讼。深圳中院于2001年11月7日受理此案,并分别于2002年1月16日、2002年12月4日开庭审理。2003年1月22日,深圳中院通知本公司,将此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2003年6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并案查处相关案件已侦查终结。经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将本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并案处理退回案件受理费不妥,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也有不当,于2005年2月1日以“[2005]深中法审监民二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此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继续审理本案。2005年9月20日,深圳中院通知本公司,本案已经移送上海中院审理。
2005年10月13日,上海中院通知本公司已经立案受理,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2006年10月9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10月23日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10日,上海高院作出了(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截止本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于2001年对该项国债短期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该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将大赢家网站设为上网首页吗?  将大赢家网站添加到收藏夹吗? ↓Adobe Reader PDF阅读器下载↓  ↓如何防范炒股帐号被盗?↓
关于大赢家 | 网站导航 | 产品与服务 | 用户反馈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内容合作 | 广告合作 | 加盟代理
大赢家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上步工业区401栋4楼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96 6666
版权所有:大赢家财富网 深圳市大赢家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404]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