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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大通(000038)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的公告 200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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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08年4月22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至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21日、22日每个交易上午9:30至11:30时,下午13:00至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至4月22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溪涌湾金海滩度假村。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海波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544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15298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10%。 参加会议并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0847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3%。 参加会议并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或代理人共538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68258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5.8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共计1人,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3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21%;参加网络投票的共计537人,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64228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5.60%。 参加会议并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或代理人共543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4529874股,占公司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总数85.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资产赠与、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 上刊登的《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本次会议的表决 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529874股,其中流通股股份数为10682584股;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数为54529874股。 (1)表决总体情况 同意64186150股,占参加表决的全部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73%; 反对17333724股,占参加表决的全部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6%; 弃权1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全部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71269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23%; 反对1613460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7%;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7346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68%; 反对1199124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23%; 弃权1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4% (4)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8615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19%; 反对17333724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79%; 弃权1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5)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结果 1 林仁平 950895 同意 2 林仁忠 775800 同意 3 杜进军 306100 同意 4 朱欣怡 275500 同意 5 张建青 261900 反对 6 吴黛云 217000 同意 7 秦辉 178425 反对 8 易清明 165800 同意 9 蔡风霞 154500 同意 10 吴家俊 153700 同意 (6)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资产赠与、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资产赠与、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谢霞 李小军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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