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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酒店(000033)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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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和执行情况。 2005年9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受理了本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199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总公司三方签定《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区物资大楼配楼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向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累计港币12,694,239.50元,但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反而在2004年7月将该房产转让给香港浩腾发展有限公司;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港币12,694,239.50元及利息人民币9,101,507.37元。(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5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2006年7月27日,该案件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判令被告黄振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被告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振汉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6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2007年3月21日,该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振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2007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由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享有现在在浩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因该执行牵涉到案外人浩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执行时间较长、过程复杂,本公司与被执行方协商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案,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合计1146万元。 因本公司尚欠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让公司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应付股利47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事项已终审结束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判决申请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分两次从公司帐户划款共60万元,另外于2006年7月将本公司租户309万元的应付租金划走。 鉴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黄振汉先生有关联关系,峰景台公司要求其应得的股利将从本公司应得的珠海官司的和解款人民币1146万元中扣除;此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不再就应付股利一事向本公司追索。根据双方认可,我司应收款项总数为1005万元。截止至2007年12月3日,本公司已收到该款。 目前,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的冻结,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珠中法执字第1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28号终结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影响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公司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计提,因此上述诉讼的最终和解执行将增加公司本年度的非经常项目损益1146万元。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珠中法执字第1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珠海湾仔物资大厦项目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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