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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酒店(000033)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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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29日上午0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聚全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1,581,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的李涛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集中审议了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通过《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1,581,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通过《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1,581,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1,581,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通过《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81,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581,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广东省盛唐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意见书》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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