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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翔药业(002099)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200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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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证券”)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版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等文件的有关约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海翔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议的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 海翔药业于2006年12月1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2,700万股,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计312,1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8,918,2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3,201,800元。 根据海翔药业董事会决议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5个月,从2008年7月21日起到2008年12月20日止,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及该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我公司对该事项表示无异议的意见,主要依据如下: 1、截止2008年6月30日止,海翔药业募集资金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拟办理竣工决算,4AA项目已经开始投产运营,募集资金结余预计2,200万元左右。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降低财务费用,再次使用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2、根据我们的测算,通过与该公司管理当局的沟通,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5个月,符合《中小企业版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19条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海翔药业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是必要的、合规的。 保荐代表人签字: 康剑雄 蒋欣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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