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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精化(002256)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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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7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6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0,027,225.77元。上述到位资金情况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08]97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泰然支行、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已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泰然支行、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泰然支行、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帐号分别为:337040100100066741、79100155300000889、0042100280316,这三帐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家东、龙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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