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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氨纶(00225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7-17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5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59 元,募集资金扣除上市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551,031,020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XYZH/2007A5061 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与光大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分别为:38080188000029559、37001666660050152939,截止2008年6月30日,专户余额分别为36317.6万元(含利息收入1.45万元)、18787.74万元(含利息收入0.8万元)。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牟海霞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 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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