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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地A(000023)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6-11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08 年5月30 日(星期五)以书面通知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08 年6月10 日(星期二)在天地集团公司总部十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亲自出席的董事9人。监事会监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杨玉科先生主持。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推举杨玉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提名、审计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要求,经过董事推荐,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1、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杨玉科,成员:陈立文、何 东、杨国富、周沅帆
2、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罗中伟,成员:杨玉科、杨国富、周沅帆、何 晴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何 晴,成员:赵文华、罗中伟
4、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周沅帆,成员:杨玉科、杨国富、罗中伟、何 晴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三条:
原文为: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现改为: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三条:
原文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现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2、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第五章“年报工作流程”部分,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新一届经营班子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杨国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黄海先生、刘晓飞先生、展海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何素环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上聘任人员任期三年。(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简历附后)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晓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任侯剑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查阅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3、本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聘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简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杨国富 男、47岁、高级工程师。曾任基建工程兵二支队十九团政治处保卫股正排职干事;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技术科科长;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刘晓飞 男、44 岁、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董事,营业部总经理;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05年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第18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获资格证书;近年多次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
黄 海 男、38岁、房地产项目管理专业硕士,香港中文大学MBA ,高级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曾任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展海波 男、40岁、大学文化,工程师。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宁夏化工厂机动处设备管理工程师;深圳市东部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副厂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何素环 女、45 岁、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中房集团营口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处副处长;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兼资金结算部副经理;本公司财务部经理兼任资金部经理。现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资金部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侯 剑 女、38岁、大连理工大学MBA 在读,经济师。曾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证券科从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1999 年开始服务于本公司,历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2002年12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第13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获资格证书;2006年7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五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
附件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实施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实施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协助,办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年报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要求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核;同时,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当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需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实施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实施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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