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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ST物业(000011)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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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5月6日上午9: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以现场召开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玉刚先生主持。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81,033,20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327%。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7年度报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07年度董事、监事人员奖励薪酬分配的预案》、《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林晓春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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