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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深物业A(000011)关于深物业子公司全额清偿逾期欠款的公告 200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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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物业”子公司全额清偿逾期欠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简要概述 本公司分别于2000年11月21日、2001年1月5日、2002年7月3日、2006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临时公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香港合和皇岗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合称乙方)签订了《解除〈合作开发成立及经营深圳皇岗口岸服务区协议书〉的协议》(下称“解除协议”),双方解除合作协议,解除双方合作关系。该协议书经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外经贸资复〔2002〕2027号批复生效。 根据协议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须在协议生效起四十八个月内退还香港合和皇岗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乙方)投资本息共计人民币433,880,000元。如甲方未能按照解除协议按期如数支付,对于逾期未支付部分,甲方应当支付逾期罚息。 二、履行情况 根据解除协议规定,全数欠款应于2005年7月11日付清。本公司当时开发的地产项目均处于开发建设期,资金需求量大,难以筹措足够的资金还清欠款,截至2005年7月11日尚欠乙方1.71亿元(详见本公司2006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临时公告)。自2006年以来,本公司积极就还款计划的具体安排与乙方进行磋商,在得到乙方谅解的同时,本公司尽努力分期向乙方支付欠款,于2007年12月28日基本全数支付解除协议项下所有欠款(未计罚息)。 对于逾期罚息部分,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签署《备忘录》(2008年1月15日生效)约定:甲方于2008年1月18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税后)结清逾期罚息;乙方同意不会向甲方追讨因甲方逾期支付解除协议项下款项的其他损失(含其他罚息)。 2008年1月18日,深圳市皇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剩余欠款及罚息共计人民币5,018,022.07元(税后)。 三、特别提示 在《备忘录》签署过程中,由于乙方中的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出现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的情况,致使《备忘录》的签字盖章手续于日前方全部完成。 《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甲方、乙方签定的《解除〈合作开发成立及经营深圳皇岗口岸服务区协议书〉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四、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因本公司2006年期末预计罚息为人民币19,541,677.84元,并已计提该笔损失。本次《备忘录》履行,可能使本公司营业外利润增加约1400万人民币,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备忘录》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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