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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深宝安A(000009)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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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3月1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08年3月13日—2008年3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3月13日—3月17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3月13日9:30—3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局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 持 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9931名,代表股份38178.2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2%。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16062.4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5%。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9919名,代表股份22115.7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7%,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38.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9名,代表股份675.12万股,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1.16%。 委托公司董事局进行投票的流通股股东4名,代表股份27.40万股,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0.05%。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9890名,代表股份21413.25万股,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36.9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局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及于2008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1、投票表决结果为: ⑴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532.03万股,占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85.21%;反对4950.75万股,占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2.96%;弃权695.4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82%。 ⑵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139.61万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77.49%;反对4950.75万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2.38%;弃权25.41万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62.91万股,反对11.98万股,弃权0.23万股。 公司董事局通过征集投票权方式接受流通股股东委托投票的情况: 同意27.4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449.30万股,反对4938.77万股,弃权25.18万股。 此项议案已获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已获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及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精选 11,000,000 网络投票 同意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信金利趋势股票 9,999,871 网络投票 同意 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增利 9,306,950 网络投票 同意 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李杰 6,266,012 网络投票 同意 5 李坪 4,934,501 网络投票 反对 6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 4,631,465 网络投票 同意 投资基金 7 汤洁雯 3,589,837 网络投票 反对 8 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 2,572,766 网络投票 同意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中国建设银行——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2,126,747 网络投票 同意 10 兰卫东 1,408,356 网络投票 反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名称:宋萍萍 冯艾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会议批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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