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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州矿业(002155)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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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投资鑫达矿业项目和宝贝8 号矿业项目。根据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上述两个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董事会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数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期限自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足额归还,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董事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意见。 独立董事:何继善 陈晓 吴金保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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