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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600898)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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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9日印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8]2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商社")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及关联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并为三联集团大额贷款提供担保,未按照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修订后的《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对三联商社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继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葆瑾、刘学勤、张欣和于其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家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公司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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