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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秦丰(600248)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 200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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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
本公司于2008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31日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丰农业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丰农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0-2004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虚假的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财务报告少披露负债 经查,为了掩盖1亿元的委托理财产生的资金缺口和虚假利润,在公司帐外存在借款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其中,2001年杜财务报告披露的负债比实际少12,620.00万元;2002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负债比实际少22,313.60万元;2003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负债比实际少24,650.00万元。 (二)财务报告披露虚假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2000-2004年,秦丰农业虚增销售收入35,920.88万元,少记财务费用3,058.34万元,虚增利润17,511.85万元。其中,2000年度虚构收入9,935.74万元,虚增利润3,312.39万元;2001年度虚构收入15,428.74万元,少计财务费用234.27万元,虚增利润6,157.98万元;2002年度虚构收入7,638.21万元,少计财务费用736,13万元,虚增利润4,532.76万元;2003年度虚构收入2,918.18万元,少计财务费用1,256.99万元,虚增利润2,677.67万元;2004年度少计财务费用830.95万元,虚增利润830.95万元。 二、重大事项未披露或未涉及时披露 经查,秦丰农业在2000-2004年度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秦丰农业未披露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事项,涉及金额11,800.00万元;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6,500.00万元。未披露两次委托理财事项,涉及金额合计20,000.00万元。 三、秦丰农业2002年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虚假 经查,秦丰农业募集资金项目投资中包括支付内蒙古绿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7,000.00万元,取得4万亩土地使用权,实际购买土地使用权花费300.00万元,其余土地使用权转让款6,700.00万元分别在2001年和2002年转回秦丰农业帐户。 上述事实有公司年报报告、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财务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 秦丰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对秦丰农业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庄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对孙轩瑞、冯兆星、祁有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任小明、廖海泉、郭庆国、马陆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吕艳利、张凌鹏、张全喜、张鹏飞、侯智强、杨公明、冯涛、冯均科、高在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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