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ST国农(000004)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8-3-8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8年3月7 日上午10:00-11:00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五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08年2月27日分别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会议应到董事7人,亲自出席或委托出席7人,独立董事肖梓仁先生因身体原因、独立董事潘玲曼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毛宝弟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各项议案获得出席董事一致同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克昕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董事会批准其辞职申请。
董事会推荐王鲁锋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推荐南国良女士、王金水先生、蒋伟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南国良女士负责分管公司房地产业及相关业务,王金水先生负责分管公司生物医药产业及相关业务,蒋伟诚先生负责分管公司综合管理及证券事务相关业务。
公司独立董事肖梓仁先生、毛宝弟先生、潘玲曼女士对公司第六届经理层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合法,候选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候选人简历和独立董事意见详见附件一、附件二)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八日
附件一:
简历
王鲁锋,男,1952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69年3月至1990年1月就职铁道部,历任干事、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1990年2月至1996年12月在铁道部工程公司任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铁道部劳动服务公司任党委书记兼总经理;1996年12月至2000年12月在锦华大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董事总经理、中国兴发集团任副总裁;2001年1月至今在赛特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
王鲁锋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南国良,女,1957年8月出生,中国民主促进会成员,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结构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教授级研究员。1982年至1989年在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任教,1989年至2000年任中国农业大学建筑设计院总工程师。2000年至2003年在北京东方畅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总经理。2003年起任北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5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南国良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金水,男,1956年1月出生,医学硕士、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美国佛蒙特大学医学院肿瘤分子生物学访问学者,江西医学院基础医学部硕士。1981年9月至1993年2月在江西医学院生化教研室任助教、讲师;1993年3月至1998年7月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华元医药生物工程公司任研发部长、总工程师;1998年8月至2002年5月在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任执行总裁;2005年8月至今在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深圳北大高科五洲医药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
王金水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蒋伟诚,男,1970年4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医学学士,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区域经济专业研究生,经济师。1993年8月至2000年12月就职于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经理、风险总监、副总裁。2001年1月至2005年5月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5年7月起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控股子公司北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北大高科五洲医药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北大高科软件有限公司董事。
蒋伟诚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
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提名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的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经本人了解,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肖梓仁 毛宝弟 潘玲曼
二○○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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