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ST方大(600516)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原任董事行政处罚的公告 2008-1-2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原任董事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科技",现更名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号),现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1、2005年,海龙科技通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存款质押等形式,为大股东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炭集团")提供资金,金额29573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海龙科技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有3项发生在2005年上半年,也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只在2005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04年海龙科技对外担保25997万元及美元130万元,为大股东兰炭集团等关联方担保4000万元,上述事项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标准,海龙科技未进行临时公告,有6项担保发生在2004年上半年,海龙科技在2004年中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只是在2004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考虑海龙科技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海龙科技处以罚款三十万元;分别对海龙科技时任董事长谢信跃,副董事长杨立新处以警告及罚款五万元;分别对海龙科技时任董事长任银光、海龙科技时任董事何世荣、张耀宗、邓广星、王军,独立董事田中禾、宋华、翁雪鹤处以警告。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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