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关于万科A(000002)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6-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于2008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虎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依上述公告所述,于2008年6月5日上午九点半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万科建筑研究中心一楼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09 人,持有贵公司股份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27.64 %。
经信达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关于参与四川地震灾区灾后安置及恢复重建工作的议案》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纪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麻 云 燕
黄 劲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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